《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草案)》已经包头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相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民意,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法规草案质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2月2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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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1月22日
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教育引导、激励惩戒、督促检查、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实施情况,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实践活动。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三)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
(四)关爱扶助残疾人;
(五)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
(六)爱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
(七)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革命遗址,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八)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安全、快速通过;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第七条 公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二)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停留、嬉闹,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第八条 文明用餐,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二)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三)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企业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四)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鼓励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赈灾、恤病、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相关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下列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四)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积极培育时代新风貌,教育引导群众践行文明新风,摒弃“高价彩礼”“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时代楷模、北疆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等各类先进典型的帮扶救助礼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
(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向校园渗透,防控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的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周边、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村牧区等区域的管理,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对城市管理、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中各类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文明旅游进行宣传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基础设施、弱电线缆、违法小广告的管理整治,推进文明社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相结合,把文明行为促进纳入法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