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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拟于20254月底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4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通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E508

人:窦庆山   

联系电话:5616026  5616028(传真)

电子邮箱:btrdmsc@163.com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320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二、将第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中共包头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本级决算;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确定或者变更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

“(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八)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九)市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六)决定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将第条第一款第二项删除

五、将第条修改为: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删除十一

七、删除十六

八、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将第二款中的“讨论”修改为“审议”

(二)将第十八条中的依法予以撤销修改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可以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实施监督”修改为“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督促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