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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

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20079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11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二、《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2000101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4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4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3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