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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安排,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

来信来函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E306办公室(包头市人大农牧业委员会)
   电话(传真):5616069

电子邮箱:btrdnmw@163.com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516日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相关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

第四项修改为:重度退化、沙化区域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

四、删除第七条中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整改。

第三款修改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为举报的组织和个人保密。

八、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禁牧、休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失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