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2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0年9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