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2007年9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二、《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