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全覆盖地做好土右旗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修编工作。建立起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城乡规划框架体系。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建制镇、乡村规划体系。一要明确土右旗在自治区西部经济区中的发展定位,注重处理好城乡统筹关系、产业发展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与周边城镇和谐关系。二要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文化园区、现代科技、现代农业、交通设施等重点领域功能分布方案,做好沿黄地区、沿山地区、新老城区重要片区设计,提升小城镇向中等城市扩展的速度。三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突出以人为本、生态环保的规划理念,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彰显土右旗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四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盘活闲置用地。五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活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全力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本市在确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具体时段和区域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