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0件决议决定:
一、《包头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决议》(1986年10月17日包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198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1987年9月25日包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副食品生产增加副食品供给的决议》(1989年3月4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三区建设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决定》(1989年10月14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建设赛汗塔拉公园的决议》(1994年4月8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七、《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治理黄河画匠营子水源污染问题的决定》(1998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八、《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决定》(2002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九、《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城市规划区禁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空气质量安全的决议》(2005年5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