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雁代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李雁代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并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