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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阅读次数:

20238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完善公益保护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促进法治包头建设,助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要意义,主动融入包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任务,切实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二、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聚焦社会热点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公益保护问题,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办理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办理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红色文化资源等公益保护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等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人有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

三、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推动检察一体化办案。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守检察监督法定职责权限,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

在办理涉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时,对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启动企业合规性程序的决定,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或行政机关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所涉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案件性质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监委、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等。

四、健全和完善磋商+听证+检察建议+N”办案模式,推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办案效果最大化。切实发挥诉前程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力。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准确界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写明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加强对检察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适时了解掌握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召开磋商座谈会、检察听证会、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相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整改落实。开展检察建议办理回头看,对虚假整改、到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在诉后针对自行整改、裁判执行等持续进行跟踪监督。

五、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治罪与治理并重,健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河(湖、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推动跨区域重要山脉、重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探索和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和恢复性司法的检察方式方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得到修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达成协议,通过司法确认方式确保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促进诉源治理。

六、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信息数据和指挥调度平台的数据采集、智能分类、分析研判、远程调度指挥等优势,强化数字检察意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质效。

七、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沟通配合协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八、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健全司法责任制,规范办案程序和司法行为,强化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进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强化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建设,通过联动协作、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专业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形式,提升办案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探索组建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库,吸纳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各类专门人才,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专业的人才支持。

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对接。各级财政应当保障公益诉讼经费。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执法卷宗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十、全市各级审判机关要对有较大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形式为案件审理做好准备;对典型案件要以适当形式扩大知情面和社会影响力;对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执行到位。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督促涉案单位或个人整改到位。

十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等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十二、构建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询问和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推进完善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

十三、认真落实《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建立沟通联系工作机制的意见》,积极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监委专责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互协调、紧密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业务监督和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提升监督合力。

十四、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全社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为全市公益诉讼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以开辟公益诉讼普法专栏等形式,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