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参照全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对包头“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经济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市级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五)市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
(六)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七)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满意度测评、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开展初步审查或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相关报告。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也可以通过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初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年度计划报告和草案。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草案的意见建议,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相关会议,参与初审工作。
六、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和原因的说明。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
(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编制依据及考虑因素的说明;
(三)市本级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成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财政资金安排、投资进度等内容;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主要原因;
(二)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符合我市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我市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措施是否与目标和任务相衔接,有针对性、切实可行。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意见,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于每年8月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监督重点是:
(一)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主要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以及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的说明;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五)年度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政策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财经委一般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就上半年、前11个月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评价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依照《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十、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国家、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是否能够发挥对下一规划期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市实际,充分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和趋势,具备前瞻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划、自治区规划和我市上一个五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连续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充分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
(二)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四)中期评估报告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入分析,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的说明以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就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结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与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十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三季度末提出。市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调整方案草案审议后,作出相关决议。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就规划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问题整改,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十八、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在出台之前,以及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督,重点关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保障等情况。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或专题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而需要在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先行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如有调整投资数额的,应当在当年预算调整方案中予以说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财经委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二十、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和重点,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发展、营商环境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外开放、地方金融运行、绿色低碳发展、民生保障和改善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本决定所列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推进和改善相关经济工作。
二十一、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决定所列事项进行监督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视察建议等,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和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督办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办法、执法检查工作规程、主任集体视察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二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经济数据共享。市发改、工信、农牧、商务、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提供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资料;报送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按市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领衔督办、对口督办和重点督办,督促落实或改善相关工作。
二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特别是市人大财经专业小组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二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经济监督基层联系点,依托企业、工业园区、商会等基层单位收集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动态了解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经济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强化与旗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协同联动,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内容,开展相关经济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合力。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稀土高新区经济工作的监督,每年听取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综合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
二十七、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对经济工作监督涉及到的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