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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阅读次数:

  (2008年7月18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坚持“谁选举、谁监督、谁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包括:综合情况、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加权计入总分。

  

  (一)综合情况(10分)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5分);

  

  2、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情况(5分)。

  

  评分规则:

  

  依据平时了解的情况,酌情给分。

  

  (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45分)

  

  1、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的出席情况(15分);

  

  2、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的情况(10分);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0分);

  

  4、参加有选举议程的全体会议情况(5分);

  

  5、参加有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情况(5分)。

  

  评分规则:

  

  1、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次得3分(出席有选举、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不重复得分),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每次得2分,满分为15分。

  

  2、参加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得4分基础分,积极踊跃发言且质量较高,被大会简报摘发的得10分,其他情况酌情给分。

  

  3、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得8分,附议的代表得3分;提出1件建议的得5分,2件以上的得8分,附议的代表得1分;未提出议案、建议的不得分。该项满分为10分,所提议案、建议得分不累加。

  

  4、参加有选举议程的全体会议得5分,未参加不得分。

  

  5、参加有表决议程的全体会议得5分,未参加不得分。

  

  全程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该大项不得分。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45分)

  

  1、应邀参加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和进行持证视察、约见本级或下一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情况(10分);

  

  2、参加代表集中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专业小组活动的情况(10分);

  

  3、应邀列席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5分);

  

  4、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5分);

  

  5、通过参加座谈、调研、听证、论证、评估、审议法律法规草案等形式,积极参与立法活动的情况(5分);

  

  6、接受培训的情况(5分);

  

  7、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接受述职评议的情况(5分)。

  

  评分规则:

  

  1、应邀参加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和进行持证视察、约见本级或下一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情况1次以上得10分,未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但进行持证视察、约见本级或下一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2次以上的也可以得10分,均未参加的不得分;

  

  2、参加代表集中视察、调研活动1次以上得5分;城区代表每参加1次代表小组活动得1.5-2.5分,农牧区代表每参加1次得3-5分,均未参加的不得分;

  

  3、应邀列席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基础分为2分,每增加1次加1分,5分为满分;

  

  4、提出建议1件得3分,2件以上得4分,附议的代表得1分,5分为满分;未提出建议的不得分;

  

  5、通过参加座谈、调研、听证、论证、评估、审议法律法规草案等形式,积极参与立法活动的情况,基础分为2分,每增加1次或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的加2分,5分为满分;

  

  6、参加培训,基础分为2分,参加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集中培训得5分;

  

  7、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接受述职评议的得5分,未递交述职报告或未接受述职评议的不得分;

  

  (四)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权奖励。

  

  1、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每一件加5分。

  

  3、积极组织和参加代表专业小组活动,且有活动成果的,组长加10分,成员加5分。

  

  4、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社情民意,闭会期间每提出一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呼声的建议加5分。

  

  5、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每提出一条加5分,被采纳的加10分。

  

  6、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10分。

  

  7、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每年达到十五天或以上的,按每年度加5分。

  

  以上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计算后,按20%加权,计入年度考核总分。考核分数与奖励分数加权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组织实施。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包头军分区政治部和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要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分别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各代表小组、专业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也要记载代表履职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和接受评议的制度。每年11月底前,代表都要分别向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或包头军分区政治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提出自我评价意见。

  

  (二)各代表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向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收集汇总代表述职、自我评价、履职情况记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价等次的意见,报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备案。

  

  (四)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的考核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五)考核结果由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军分区政治部,以书面形式向代表本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评价分为优、良、平、差。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70—89分为良,60—69分为平,59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或者予以诫勉、劝辞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的代表,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五年考核为“优、良”的代表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考核为“平”或者一年考核为“差”的代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差”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