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监督,增强市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代表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市人大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代表中心联络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等活动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四、市人大代表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五、市人大代表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六、市人大代表不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由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七、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八、市人大代表辞职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呈,经原选举单位依法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