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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阅读次数:

  (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当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结合下一年度拟进行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等事项,提出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事项以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性专题询问事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题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向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征集到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到的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确定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范围,制定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负责具体承办工作。

  

  (一)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询问时间、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新闻报道方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二)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三)询问人建议名单由专题询问工作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个人自愿报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的基础上提出,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专题询问的内容提出应询人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和询问问题范围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九条 专题询问应当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议题进行。

  

  专题询问以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时,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询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时,市人民政府相关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受询问机关接受询问时,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询问人的要求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简洁明了、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应询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询问,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不超过2小时。询问人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10分钟,需要补充回答不超过5分钟。

  

  应询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为常委会对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受询问机关应当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主任会议根据受询问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可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进行策划,并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以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用民族语言发言时,要有工作人员为他们翻译。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十五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本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包头日报、包头人大网公布。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7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