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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阅读次数:

  (1998年10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我市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和批评等的总称,简称“代表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凡涉及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有关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问题,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一切承办代表建议的部门和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交办

  

  第五条 代表建议以代表个人或数人联名的方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要一事一案,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内容要明确、具体,字迹要清晰。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收集、审查、登记、分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收集、审查、登记、分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八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要认真审阅建议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五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或答复代表。

  

  第九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的交办、督促和检查。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办理责任制,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结果未经协商,不得由一方单独答复代表。当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通过约见、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办理质量。对代表所提建议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尽快予以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答复代表。要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确答复。答复件文字要简明,依据要充分,重点要突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人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实行反馈制度。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给市人大代表邮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代表对承办部门和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按要求填写反馈表,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代表对答复表示不满意的意见后,应当及时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分析研究,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重新答复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八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市政府重点承办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摘要整理并汇编成册,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单独或组织市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听取重要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对重要的代表建议,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常委会委员分别领衔督办的安排意见,形成督办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可以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持证视察,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接待并做好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办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办理不认真、答复不规范、不明确的部门或单位,责成其重新办理并答复,对有意推诿、拖延和不主动作为,代表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办理代表建议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