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更好地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的对象和范围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二)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与群众的联系,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三)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四)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地区和谐稳定。
(五)畅通人民群众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途径
(一)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活动小组。城区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农牧区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应当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考勤、有记录。
(二)每名市人大代表除定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外,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代表可以列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召开的常委会等会议,参加选举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以及“代表进社区”、“选民接待日”等活动。
(四)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固定联系一个“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之家”活动。
(五)要充分利用宣传形式,将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公开,并且通过代表所联系的“人大代表之家”向人民群众公开。包头人大网适时公布代表基本信息,为代表建立电子信箱、开辟代表园地等平台,畅通代表与人民群众的网络沟通渠道,创造条件扩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影响,激发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
(六)代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要自觉联系人民群众,主动了解群众诉求。
第五条 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工作
(一)为了促进代表履职,强化代表与选举单位的联系,要经常性开展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工作。各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安排所选举代表进行述职。
(二)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及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立法活动、代表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情况;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回答选举单位、人民群众对履行代表职务的询问等。
(三)代表可根据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代表述职后,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报市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届内向选举单位述职的次数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也是一项法定义务。代表必须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增强职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民生意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高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实效。
(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要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依照相关规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于需要地方国家机关和组织解决的事项,以代表议案或者建议的形式提出和反映,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将处理答复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开。
(三)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过程中,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保障:
(一)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实行登记制度。选举单位于每年年底将代表年度履职情况报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备案。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苏木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要为市人大代表在本地区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总结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特别是联系人民群众先进事迹的宣传和报道,积极营造支持和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做好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寄送信息资料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工作,落实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权,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放代表履职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