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2次主任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2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一)在每年六至九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应包括一般公共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市审计部门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情况,同时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要求报送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财政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市审计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所作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审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分组审议时,报告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初步审查的情况,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常委会关于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和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必要时,起草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关于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内容应包括:常委会会议听取决算报告及对决算草案的审查情况、决定批准决算的意见要求等。关于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或者决议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对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时限等。
(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本级决算批复市人民政府。
(八)对审计工作报告拟形成决议的,应当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一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拟形成审议意见的,应当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按决议规定的时限,督促市人民政府按时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按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负责进行督查。
(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上一年度本级决算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一)在每年六至九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含债务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会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稿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分析评价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六)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分组审议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专题调研的情况,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草案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审议情况,对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等。审议意见草案,应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八)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按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负责进行督查。
(九)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审议意见,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一)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一并将调整方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中需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三)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编制计划调整方案
1、如遇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任务完成的;
2、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调低或调高某些计划指标任务的。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分组会议对调整方案报告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初步审查的情况,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常委会关于批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批复市人民政府。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建设资金的需要、存量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情况以及财力承受能力,提出下一年度政府举债计划,在征求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政府,通过自治区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在国务院批准自治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后,如自治区政府在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已核准分配我市举债额度,要列入公共预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如自治区政府在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核准分配我市举债额度,要按照调整预算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九)对稀土高新区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决算审查和批准比照市本级相关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