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主任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年度立法计划,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对当年立法项目所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计划的统一协调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处理好本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处理好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废止的关系;
(三)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关系;
(四)坚持改革发展稳定项目优先,创新性项目优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急需立法项目优先和立法条件成熟项目优先。
第五条 以下立法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立法计划:
(一)立法规划项目经过进一步的调研论证,认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
(二)属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急需立法且立法条件成熟的;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经实施后认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
(四)为实施上位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