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9次主任会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7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3月26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11月14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6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件办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产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信访事项。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是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事项的专门机构,各工作委员会都有受理来信来访的职责。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受理信访事项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委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六)向有关部门(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件;
(七)协调处理、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八)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动态,反馈信访信息;
(九)对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三、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责任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滞留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工(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来访的接待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申诉、检举和控告的,由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场所接待,并认真做好接访记录,详细记载来访人的人数、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反映、请求事项的事实、理由。接收来访人提供的书面材料。
2、对重要的来访,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信访部门可安排常委会及有关工作委员会领导接待。
(二)来信的拆阅、登记
1、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申诉、检举和控告的,由信访部门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进行拆阅、登记;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的,由信访部门定期下载,视同书信、传真进行登记。
2、常委会领导收到的来信,拆阅批示后交信访部门进行登记。
(三)来信来访事项的阅批
1、一般的信访事项,由受理该事项的信访部门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或者工作委员会主任阅批。
2、重要的信访事项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由受理该事项的信访部门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或者工作委员会主任阅批后,呈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
(四)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
1、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领导批示,由信访部门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直接办理。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请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⑴反映问题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⑵反映问题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⑶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2、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履行上述阅批程序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部门统一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旗县区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办理。
(五)来信来访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1、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由信访部门或者工作委员会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及按上述规定统一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批示和交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办公厅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部门统一发函转办的信访件,要求收函单位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1个月内反馈回执单;3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最长不超过5个月。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部门在信访件办理过程中,要进行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也没有说明理由的,办公厅可视督办情况,召集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办理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定期听取信访部门关于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反馈情况的汇报,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
4、主任会议要适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研究信访工作。
(六)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
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每月要向常委会及办公厅领导、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通过量化分析掌握各类问题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通过对比分析把握信访活动的趋势,通过典型信访件剖析信访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从而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综合分析的结果,以《信访反映》的形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以及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送。
五、其他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行机关全员信访接待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和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制度。
附: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置
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工作预案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