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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阅读次数:

  (2006年6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8次主任会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7次主任会议修订,2014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一般在每个双月下旬举行(为召开代表大会作准备的常委会会议除外)。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个月,办公厅要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商定的工作安排,在征求各主任、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经常委会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审议通过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二次(或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发言;补选自治区人大代表;人事任免事项等。

  

  为召开代表大会作准备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通过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的议案;听取和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审议通过拟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各项名单、有关决定草案等。

  

  第二条 发出会议预通知。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公厅应及时发出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开会的大体时间、会议建议议程和有关要求等事项。发送范围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全国、自治区和市人大代表,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席会议的机关。

  

  第三条 准备会议文件和材料。

  

  (一)按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会议预通知后,应当根据会议建议议程,通过持证视察、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为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做好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拟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专题发言的材料,一般应在开会前1周报办公厅,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发言的,由办公厅印发材料。

  

  (三)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时报送拟向常委会会议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如报告内容较多,可增加附件);协调市人民政府按时报送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开会前10天报送;法规草案及说明一般应在开会前1个月报送。

  

  (四)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五)法制委员会对有关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二次(或第三次)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六)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七)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将任免材料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应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主任提名的人事任免案,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或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通知和市委的意见,代常委会主任会议起草关于补选或接受辞职、罢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议案,提出补选自治区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和选举办法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补选或决定接受辞职、罢免。

  

  (八)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日程草案,于开会前10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会议日程的安排原则: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2次或以上全体会议,其他为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全体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分组会议一般每半天安排审议3-4个议题;审议法规案一般不少于2小时;内容比较单一的议题可以穿插安排审议。如果有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听取市委组织部门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在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安排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和就职宣誓仪式。全体会议表决前,要安排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将有关议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九)办公厅根据常委会会议日程,如果有常委会主任在闭会时讲话的安排,即应起草讲话稿。

  

  (十)编印会议筹备工作预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的起草和印发、文件材料准备、参会人员落实、会务工作、宣传报道及简报工作、总务工作、安全信访工作等。

  

  (十一)编印会务手册,内容包括:会议日程、分组名单、会议工作机构、与会人员须知等。

  

  (十二)编印会议参阅资料。

  

  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办公厅将拟提供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议案、报告时参阅的有关法律法规、背景资料等编印成《会议参阅资料》。

  

  上述除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闭会讲话以外的各类会议文件材料的文稿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厅进行统一编号、规范格式,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付印,在会议召开前1天分装,摆放在会议厅与会人员席位上。

  

  法规草案及有关说明、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周经分管主任审核,由办公厅编号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法规案,由政府办公厅印制);人事任免材料,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在分组审议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收回。

  

  常委会主任在闭会时的讲话稿,一般应在开会前起草完成,讲话前1天审定、印刷,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分发与会人员。

  

  第四条 起草会议程序讲话。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要准备程序讲话。办公厅起草后,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于会议举行前1天,送会议主持人审定。程序讲话的内容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列席情况、本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发出正式会议通知和旁听会议公告。

  

  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常委会会议日程后,办公厅应及时发出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期及有关事项、要求等,发送范围与预通知相同。通知应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按时出席会议,除因病住院和出国外,一律不准请假。因上述原因确需请假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包头人大网》发布市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建议议程,报名方式等。

  

  第六条 落实参会人员。

  

  办公厅一般应在开会前2天,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逐一了解其能否出席会议;通过列席人员所在机关办公部门,落实列席人员名单;通过拟向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法规议案说明的机关,落实报告或说明人名单。

  

  拟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落实,拟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由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代表参会情况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记入代表履职考核档案。

  

  根据拟旁听会议的市民报名情况,由办公厅随机确定3-6人,通知其旁听有关的会议。

  

  第七条 编制会议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一般分为3个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其中常委会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每次会议轮换。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一般不编在同一组。每组设召集人2人,一般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组列席会议,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与政府分管领导一般不编在同一组。

  

  第八条 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座位

  

  全体会议会场设在市人大会议中心常委会会议厅。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按席次就坐。列席会议的市长或者副市长在主席台左侧就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主席台右侧就坐;常委会其他委员在会议厅中区装有表决器的座位按席次就坐,每次会议前后依次轮换;列席人员在会议厅左右座区按席次就坐;旁听市民在会议厅左侧旁听席就坐;工作人员在会议厅后区就坐;新闻记者在会议厅右侧记者席就坐。

  

  常委会会议设3个分组会议会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前排按座签就坐,其他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在后排就坐。

  

  第九条 召开会务工作协调会。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天左右,由分管会务工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协调会,检查会议准备情况,落实工作人员会议期间的分工职责。每次会议的工作人员从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中选调,会前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一般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由其他副主任依次轮流主持。

  

  联组会议由有关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常委会会议安排分组审议时,明确分组审议召集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工作人员将涉及审议议题的有关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告各组召集人,由召集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各组召集人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负责汇总整理本组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通过会议议程。

  

  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列为每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第一项议程,由工作人员宣读议程草案,听取组成人员意见后,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由提议案人、提出议案或者作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或者报告。

  

  说明或者报告人名单确定的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到会报告,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作报告时,可以由其他副市长代为报告,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本级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报告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到会报告。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地方法规的议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说明。

  

  (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有关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一般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作报告,特殊情况不能作报告时可由法制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报告。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地方法规的议案,一般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说明。

  

  (六)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报告,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报告。

  

  (七)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时,应当提前准备发言提纲,紧紧围绕议题审议发言,客观、公正、全面地反应各方面的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审议发言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未发言者,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分组会议的发言,由记录人员如实记录,并编发简报,经发言人签字后于次日会议举行前印发与会人员。

  

  分组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机关准确回答组成人员询问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一般应当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以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表决议案。

  

  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可以改用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工作人员宣读,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第十六条 补选自治区人大代表。

  

  补选自治区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常委会委员中提名监票人2人,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结果由会务工作人员宣读,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第十七条 颁发任命书。

  

  有人事任免事项议程的常委会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全部议案表决完毕后,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委会主任向新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制作,接受任命的人员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通知,在表决人事任免事项前进入会场等候。

  

  第十八条 就职宣誓。

  

  向新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后,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

  

  宣誓人员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通知落实。

  

  第三章 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签到和表决发言系统的使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签到,实行插卡方式。组成人员入场就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其插卡签到。

  

  其他人员签到,实行填写签到表的方式。

  

  会场内设报告席和表决发言系统,会议安排的说明、报告事项,说明和报告人在报告席作说明和报告。其他征求意见事项,组成人员申请发言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本人座位上发言。表决议案时,组成人员可以按赞成键,可以按反对键,也可以按弃权键,在按键表决时限内,可以改变自己的意愿,系统按最后一次按键进行统计。不按表决键视为弃权。

  

  会场内的电子显示屏,与签到表决系统连接,实时显示会议出席情况、会议程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印发。

  

  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期间分组审议情况和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拟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表决稿或者修改情况报告,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于表决前印发组成人员。

  

  其他需要在会议期间印发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二十一条 新闻报道。

  

  办公厅根据会议议程,提前组织策划并协调新闻媒体作好新闻报道工作。会前要拟订新闻报道计划,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审定后,协调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议服务工作。

  

  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厅要周密细致地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还要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资料查阅、信息查询等服务。

  

  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会场服务工作,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服务规范进行。

  

  第四章 会议闭会后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布会议通过事项。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名单,在新闻媒体和《包头人大网》上公布。公布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表决通过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经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法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法制委员会起草常委会公告,经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在《包头日报》、《包头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第二十五条 补选、接受辞职、罢免自治区人大代表结果的报送。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大代表补选后及时将补选情况的报告、代表名单、计票结果等有关材料,接受辞职、罢免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编发办公厅通报。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参会情况,由办公厅整理汇总,在常委会闭会后1周内通报上述人员。

  

  第二十七条 编发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会议举行情况,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以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办公厅整理编辑,在常委会闭会后2周内印发常委会公报。

  

  在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报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由有关机关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公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印发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决议,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2周内,将本次会议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音像资料)等按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适于上网发布的文件,应当在1周内上网发布。同时要整理形成电子文档,留作工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