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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请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阅读次数:

2019年5月31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4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依法履职能力,提高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包头市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原则选聘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选聘后的咨询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内司委)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请,在法律和人大司法监督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具有一定实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者行为记录;

(二)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并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依法治市情况及相关政策;

(三)自愿应聘,并具备胜任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咨询和实务的能力及时间保障。

第五条  咨询专家人选的产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推荐或者由市人大内司委选聘。

第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程序如下:

(一)推荐单位应如实向市人大内司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推荐时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市人大内司委负责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名单,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并决定后,为咨询专家颁发市人大常委会聘用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咨询专家,增补方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咨询专家的聘任期从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动解聘。

咨询专家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大内司委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或其它损害咨询专家组声誉行为的;

(二)三次以上无故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三)因年龄、身体健康、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四)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涉及市人大内司委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的提出、修改、审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内司委组织开展的关于监督司法工作方面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或者履职评议、专题询问、查阅案卷、人大代表监督案件办理等活动,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或报告;

(三)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对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四)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时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开展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说明与开展工作相关的情况;

(三)对咨询专家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人大内司委的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内司委统一组织下参加有关工作;

(二)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或报告;

(三)严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中涉及的保密内容、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要保持一定数量的专家,由市人大内司委根据新聘、续聘、解聘等实际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在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时,市人大内司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专业等情况,抽选专家参加相关工作或委托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

市人大内司委应当对专家开展工作做出安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参加相关工作,在按要求时限办结后,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建议或报告,市人大内司委负责收集整理,为形成初审意见或起草相关报告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咨询专家开展工作产生的食宿等费用以及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智库咨询费及第三方评估费支出办法>的通知》(厅发〔2018〕19号),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对存在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事项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内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苏燕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孙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莎日娜   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赔委员额法官

包杏花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俎静峰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员额检察官

闫小渊   市人民检察院业务监督管理部干警

邬卫    白云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白志军   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顾国锋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胡锦强   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公职律师

李智文   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公职律师

李金莲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律师资格

张国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律师资格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帅海香   包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兼职律师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兼职律师

梁义光   市社会科学院院长

    包头广播电视大学讲师、兼职律师

    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万军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兼职律师

    包头师范学院法学教师、兼职律师

苏惠芳   包头师范学院法学教师、兼职律师